各班级:
为做好2019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深度贫困县高职(专科)技术技能人才免费定向培养计划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8-2019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上一学年无挂科(含选修课,体育,形势与政策等所有课程),素拓分满4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8-2019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学习成绩排名靠前优先,在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相同的情况下,第一档优先,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分母为评选范围内的全体学生(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专业或者方向(针对小学教育专业分方向的情况)。
(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具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申请人在当前学年(2019-2020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93号文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19年秋季学期,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用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系统导出申请表格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学院名额分配公示:10月8日
2.学生申请、学院评审:10月9日
3.学院公示:10月10日-10月12日
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4日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对象,采用学院差额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
4.学校学生资助和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阅:10月15日-10月16日。
5.学校公示及上报阶段:10月21日—10月29日。
(二)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学院名额分配公示:10月8日
2.学生申请、学院评审:10月9日
3.学院公示:10月10日-10月12日
报学校学生资助和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14日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推荐对象,采用学院差额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
4.学校学生资助和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阅:10月15日-10月16日。
5.学校公示及上报阶段:10月21日—10月29日。
四、工作要求
各班级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对申请奖助学金时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师范学院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