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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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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各班级:
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7〕69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免费师范生和医学定向生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其中: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奖学金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三)我院将在评选完成后2017年9月25日进行网上公示。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学工办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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