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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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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第四条  课程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要求,采取笔试、机试、口试、调查报告、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其中,笔试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以开卷形式进行的笔试,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标明“开卷”二字,并说明可查阅资料的范围。

第五条  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考试还是考查,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必须克服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教学活动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期中考核。

第六条  每学期最后两周为考试周,原则上不安排其它教学活动,集中进行本学期考试课程的考核;考查课程根据课程教学情况在考试周前完成考核。需要在考试周之前进行考核的考试课程,或需要安排在考试周进行考核的考查课程,需由课程归属学院书面申请并经教学院长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命题应该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要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重点考察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试题内容与近三年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20%以内,每门课程的课堂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第八条 以笔试进行考核的课程要求出 A、B两套试题,两套试卷的难度、广度和题量应基本一致,且重复率不得超过20%(以重复题目的分值计算)。AB两套试题应确定一套作为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试题,另一套作为补考或重修考试试题。每套试题应包括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试题采用试卷模板一格式(附件10);以非试卷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试题采用试卷模板二格式(附件11),学生答题采用统一规格的答题纸(附件12)。

第十条 以非笔试进行考核的课程,试题中应明确考核目标、考核形式、考核要求、评分标准、评分办法等信息。

第十一条 以口试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口试所用考签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

第十二条 以机试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不少于1000道。

第十三条 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应根据命题要求对试题进行审核,确认试题可用于学生的考核,并完整填写《成都大学试卷审核表》(附件6)。

《试卷审核表》连同试卷存档至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备查。试卷审核应客观、严格,避免流于形式。同一课程A、B卷可填写一份《试卷审核表》。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四条 试题在课程考核开始前属绝密文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责任到人,严防泄密。若发生试题泄密,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成都大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审题结束,课程归属学院应以密封形式由专人将试题送印刷厂制卷,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的登记。

第十六条 印刷厂制卷完毕,应根据考场人数安排,将试卷装袋并密封,并在试卷袋上标注考核课程名称、考核时间、地点、对象及试卷份数。未经密封的试卷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 各学院由专人领取试卷后应有专门的地点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分发、回收。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凡授课对象层次、教学大纲、学分相同的课程,其考核均应使用相同试题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过程监控,各课程归属学院承担本院课程考核的管理职责,包括考核资格审查、考题命制、考核教室申请、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试卷归档等。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担任本学院课程考核的主考人,严格按照《成都大学课程考核主考职责》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课程归属学院在学院主考的领导下,做好课程考核期间的巡视,对突发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巡考记录。全校统一考试周期间,教务处组织工作人员对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课程集中考核的考场按照单人单座间隔安排。每个标准考场按照30至40名学生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可在一间教室内安排多个考场,但必须配备相应人数的监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课程集中考核实行考生签到制。学生参加考试时应根据安排对号入座,并在《成都大学学生考试签到表》(附件7)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课程集中考核的监考人员由各学院指定,监考人员应为学校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成都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考核结束后据实认真填写《成都大学考室情况登记表》(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各项考试纪律,若有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务系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日常考核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

1.未经批准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2.病假、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3.未完成的作业量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师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实验报告等实践环节作业一次及以上;

4.在实践教学环节因学生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

5.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超过规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于考核前两周将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原因及相关材料报课程归属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教务系统成绩录入界面“备注”栏选择“取消”。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以0分记。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不予记分,“备注栏”将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具体要求

1.一律使用红色笔批阅,采用阿拉伯数字计分,计分必须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2.试卷必须逐题评阅,且每一题评阅时应有评阅标记。答题完全正确打勾“√”;答题全部错误(或空白)的用“X”表示。

3.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卷首和题首一律使用正分方式计分。

4.各任课教师在评阅试卷时,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的要求给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客观题,小题题首处不计分,只在大题题首处记总分。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证明题等主观题要有得分依据,按要点或步骤给出明确分值,做到给分有据,扣分合理, 每小题题首处要有得分,大题题首处要有本大题的得分。卷首要有各大题分数并加出总分,总分和各题首要有评阅老师的签名。

第三十四条  评阅结束后,评阅教师要认真检查,核实无误,以防出现错批、漏批与不规范等问题。如有错批、漏批等,应在其错误处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和更正时间。

第三十五条  所评阅的第一张试卷与试卷封皮上相关人员的签字必须签全名;试卷内所有评阅内容有变动,或分数有变动,改判人须在变动处签全名。试卷上所有签名须本人签写,字迹清晰、易辨。

第三十六条  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严禁改动考生原始试卷答案。

第三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成都大学试卷分析报告》(附件5)。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3.考试效度分析,包括试题与教学大纲的吻合度,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

4.教师教学分析;

5.学生学习效果分析;

6.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正态分布的峰值应该在75分左右,如考试成绩不呈正态分布,优秀率高于50%、不合格率高于40%等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教学过程。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采用结构成绩制,即每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验(实践)成绩等要素按一定比例综合而成。成绩构成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后向学生公布。各种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及课程性质自行确定,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60%,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实践)成绩总共所占比例不能低于40%。平时成绩考核要素包括: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程讨论等,平时成绩考核需填写《成都大学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附件4)。

第四十一条 课程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以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100分?0分记分。五级制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方式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十二条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1.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2.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0

3.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五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应关系

五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55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两周之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课程成绩一经录入,原则上不得改动。如因成绩有误,修改课程考核成绩,需由任课教师填写《成都大学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件9),并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登载。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九章  试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将课程考核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课程考核材料保存年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四十七条 试卷归档以教学班级为单位进行归档,按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其它归档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在试卷前面。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核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 1.课程教学日历;2.成绩登记表;3.平时成绩登记表;4.试卷分析报告;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学生考试签到表;7.考室情况登记表;8.空白试卷;9.考试试卷;10.成绩更正申请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成都大学课程考核主考职责

一、主持本学院考场的考核,全面负责本学院考核工作。

二、负责本学院师生在考试中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师生切实遵守考核的规定和纪律,加强考风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考核的各项组织工作

(一)负责督促检查试题(卷)的准备、发放和收转工作。应检查每门课程按要求准备的两份试题及制卷,负责检查阅卷完毕后收回试卷情况。

(二)认真安排和检查考务、监考人员的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明确责任、熟悉考试考查的规定和纪律。

(三)负责组织、检查考场布置、考试科目、时间及监考人员表。

四、考试期间,深入各考室巡查,负责及时处理本学院学生考核违纪行为和考场发生的其它重大问题。

五、负责检查考核结束后,对当前学期本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附件2

成都大学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参加有关考试的培训学习,并负责考场的布置工作。

二、监考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考场设置是否规范。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清点试卷。

四、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到达考场,核对学生证件,组织学生对号入座。

五、清查考生人数,宣读考试纪律并令考生将非考试用具、书籍和纸张材料等集中放到规定地点,然后分发试卷。

六、监考人员不得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和暗示;有考生询问非考试内容相关问题时,应给予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学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应提出批评警告,及时制止。对于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当场制止,收回考卷,令其退场,作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立即按规定报送。

八、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室内做与当堂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中途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应在学院或学校安排的接替人到达之后才能离开考室。学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室,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在工作人员陪同下往返。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进入考室。

十、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准时发卷。考试时间终止时,应要求学生立即停笔,将试卷放在桌上或交到指定地点,经监考人员检查后离开考室。

十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要做到人、卷一致;认真如实填写《考室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连同试卷交规定地点。

十二、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监考失职者,按照《成都大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成都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一、考生凭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如证件丢失,须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经教学院长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按要求入座,并将本人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三、考生入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应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开卷考除外),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已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必须关闭电源。

四、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除有其他特别规定的考试外,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六、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签名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七、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成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九、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或上交,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表格.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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