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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成果登记及科技档案归档实施细则
[成都大学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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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档案管理,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教学、科技、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及四川省科技厅上级部门的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鉴定、验收、结题、评价等规定形式予以确认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档案是指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形式的真实记录,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科技档案,其归属权属于学校,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于开发和利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档案归档工作是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纳入科技工作计划、纳入科技管理制度纳入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紧密结合。

第五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档案归档、科技成果评审奖励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和归档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原则: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的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技档案归档工作由档案馆、科技处和各学院负责。档案馆负责组织全校科技成果的归档工作;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项目归档材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各学院负责该学院全体教师除科技项目以外的科技成果的归档工作。

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一)学校教师的科技成果登记,必须出具档案馆的科技成果归档证明后方能进行登记。程如下:

1.教师本人将所有科技成果录入学校科技处主页上的项目成果申报系统;

2.各学院科技秘书定期将科技处项目成果申报系统的数据导出初审,并收教师原件和复印件;

3.各学院科技秘书将导出的成果数据表和科技成果原件集中报送学校档案馆办理归档事宜。

4.各学院科技秘书将学校档案馆办理完归档手续的科技成果统计表(必须盖有学校档案馆归档印章)及科技成果复印件送科技处综合管理科办理科技成果的审核、计分、考核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成果必须申请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有效的成果评价证明;

(三)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要提交原件材料。

(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认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查新报告、法定检测报告、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鉴定或验收报告。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相关的引用或应用证明。

第十二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时,如果其内容不便或不愿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声明;未做声明的视为同意授权登记机构处理相关信息。 

第三章  科技项目档案立卷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项目档案都应按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系统、能反映从开题到结题的科技活动全过程的科技档案。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的补充与修改:对已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需要修改时,必须填写修改申请单,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修改。未经批准,严禁修改已归档的任何科技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按照学校档案归档范围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归档科技文件材料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数据和声像载体材料。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定稿),无法提供原件只能以复制件或打印件代替的,须在复制件或打印件左上角加盖单位红章,并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二)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三)科技文件材料应标题简明、字迹工整、数据清楚、图表整洁、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和形成日期完备。在编写研究方案、研究报告、试验记录、课题总结等时,应采用统一规格的科技用纸(一般为A4B5),使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碳素或蓝黑墨水笔、签字笔),禁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等)。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长久保存的要求。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组卷

(一)立卷原则:遵循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将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按科技的准备、研究试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和推广应用五个工作阶段进行系统整理、组卷。专利申请相关文件材料单独组卷。

(三)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科技档案,按国家涉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馆对归档移交的科技档案按照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分类、系统排列和规范编目,采用先进技术,做到科技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馆要会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科技档案提出建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的借阅。科技档案一般只允许参加本项目任务的人员借阅。非本项目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有关档案,需经本项目组负责人出具同意证明后方可借阅。借阅原则上应在档案馆内进行,确需借出的,须说明利用目的,提供有关的证明,并经档案馆同意,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借出。涉及科技机密及知识产权等科技档案按《成都大学涉密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除项目组相关人员外严禁借阅。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科技档案检索系统,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使科技档案为实现科技信息共享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要大力开展科技档案编研工作,编撰科技简介、文摘、专题汇编等形式的编研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咨询服务工作,实现科技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规范管理、按期如实进行登记和归档的单位(含项目)、个人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一)获得申报学校及以上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资格;

(二)在学校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

(三)获得申报学校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含项目)、个人的科技成果登记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科技归档工作是评价各学院、研究机构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科技处和档案馆将每年对各单位科技归档情况进行公示,其定性定量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学校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确保科技秘密和科技档案的安全,保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对擅自将科技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售、赠送,泄露技术机密,侵犯学校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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