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工作管理条例(修订)
为推进我校科技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和保护学校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总体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校科技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部、所)两级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科技工作进行督导,促进学校科技水平的提升。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组织编制、审议、实施学校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2、提出学校科技政策制订、修改和科技工作管理条例、规范的建议,供学校相关部门决策。
3、组织实施经学校审查、批准执行的科技政策、科技工作管理条例和规范。
4、组织申报和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对项目实施管理、评审鉴定和报请奖励。
5、指导各学院积极开展地方服务与合作工作;积极建立依托地方、融入地方、服务地方的良性运行机制,研究和深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对策、措施和办法,增强服务地方的能力。
6、向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科技专家人选。
7、对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并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成果予以登记,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8、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
9、对学校科技平台(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进行管理。
10、定期对学校的科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呈报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
11、组织开展校内外科技学术交流和科协活动。
12、负责学校科技工作的对外联络与接待。
第二章 科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川教〔2013〕2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科技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院发(2013)13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成院发(2013)14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三)成院发(2013)12号(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四)《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五)成院发〔2013〕28号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成果登记及科技档案归档实施细则》;
(六)成院发(2013)26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工作量管理办法》;
(七)成院发(2013)27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重大项目经费配套及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八)成院发(2013)49 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九)成院发(2013)47 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十)成院发(2013)48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术活动与交流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十一)成院发(2013)51号《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科技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原《成都大学科技工作管理条例》作废。
第七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